职权来源及实施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第十三条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十七条 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符合其他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条件的外国人,经本人申请和公安部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二、《国务院侨办 公安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13〕18号)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华侨来宁定居办理工作暂行办法》(宁侨办发〔2014〕6号)第三部分 申请和受理,华侨申请来宁定居,由拟定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受理,地级市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批。